民法典法律知识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吗

2021-02-19 17:5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我国,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的土地除了法律规定的属于国家的一部分外,均属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国有土地,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那么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吗?很多人会有这样的疑问,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吗

  一、用益物权包括哪些

  用益物权,是指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依法对所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并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并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是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和使用,并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地役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自己不动产的使用便利,“依合同约定”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用益物权。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是多久

  我国法律、法规中对于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是分别不同种类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规定。通过土地划拨及乡(镇)村建设用地程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无期限的。通过这种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除了法律规定的使土地使用权消灭的原因外,可以无期限地使用土地。

  通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的规定,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三、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吗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要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由上可知,在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不能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解答的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吗问题,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有待解决,欢迎登陆找法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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