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新设立的用益物权会影响地役权吗

2021-02-23 09:0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回权利。比如土地承答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等等许多方面都是属于用益物权,那么今天找法网小编带来的问题是新设立的用益物权会影响地役权吗?有网友知道吗?如果不了解就往下看吧。
新设立的用益物权会影响地役权吗

一、新设立的用益物权会影响地役权吗

会的,原因是用益物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民法典的规定中有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的自然人即为用益物权人。

占用的权利。“占有”是对物的实际控制。用益物权作为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自当以权利人对物的实际占有为必要。利用他人之物为使用收益,必然要对物予以实际支配。没有占有就不可能实现对物的直接利用。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所得;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是依物的自然属性、法定用途或者约定的方式,对物进行实际上的利用。“收益”是通过对物的利用而获取经济上的收入或者其他利益。用益物权的设立就是对物的使用和收益。比如在他人的土地上自建房屋以供居住;在他人的土地上耕种、畜牧以供自用或出售而获得收益;在他人土地上建造楼宇用以出售、出租以取得收益等。

二、地役权和用益物权的区别是什么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回权利。比如土地承答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地役权是是用益物权的一种,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设立的目的不同、权利性质不同、标的物不同、存续期间不同。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

所以说,新设立的用益物权是会影响到地役权的,因为地役权也是用益物权的一种,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相关新设立的用益物权会影响地役权吗的知识,希望对你们的疑问有所帮助。如有任何疑问,欢迎前往找法网咨询相关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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