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地役权合同什么时候生效

2021-02-24 09:0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地役权的设立须签订地役合同,当地役合同生效时地役权才会就此产生。那么地役权合同什么时候生效呢?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就来为您详细介绍。
地役权合同什么时候生效

  一、地役权合同什么时候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合同自地役权人与供役地权利人自愿达成协议即生效,地役权合同一生效,地役权就成立。地役权的设立以地役权合同生效为要件,登记不是地役权设立的必要条件。如果地役权人或者供役地权利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地役权合同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3、利用目的和方法;

  4、地役权期限;

  5、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6、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地役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地役权人的权利,可分为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

  1、积极权利即对供役地的利用权。这种利用权,按不同的权利内容,可分为占有状态的利用和非占有状态的利用。例如,在他人土地上建设并维持水渠,是占有状态的利用;在他人土地上通行,是非占有状态的利用。

  当供役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第三人妨碍地役权人实施必要的利用行为时,该地役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

  2、地役权人的消极权利,是指限制或禁止供役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该土地上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禁止妨碍通风、禁止妨碍采光、禁止工程作业等,都是消极的权利。

  地役权人行使权利时,应当尊重供役地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避免损害的发生。因行使地役权而不得不造成损害的,应本着公平原则,给予适当的补偿。因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当或者对避免损害的发生欠缺必要的注意的,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当地役权人和供役地权利人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协议后,地役权合同方生效,地役权也相应会成立。上述内容就是小编带来的地役权合同什么时候生效及相关问题的讲解,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欢迎登陆找法网,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