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未登记的动产抵押和已登记的动产抵押的清偿顺序

2021-02-25 09:1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按照法律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有关部门就其在特定物上所设定的抵押权的事项予以登记,抵押权的设立以其登记为准。若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可以将抵押物用以清偿。那么未登记的动产抵押和已登记的动产抵押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呢?接下来跟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未登记的动产抵押和已登记的动产抵押的清偿顺序

  一、未登记的动产抵押和已登记的动产抵押的清偿顺序

  未登记的动产抵押会在已登记的动产抵押之后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二、申请抵押权登记所需材料

  申请登记时需提交以下书证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包括抵押人,借款人,抵押权人);

  3、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

  4、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合同);

  5、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三、抵押权登记有什么作用

  1、抵押权的公示及生效的作用

  抵押权属于对世权,因此对抵押权的设立应进行公示,抵押权的公示,无论抵押权的标的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其公示手段为登记。所以登记首先向社会公众展示抵押权的设立,变理及消灭的法律状况;其次,登记对抵押权的生效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如前所述,抵押权的生效均以登记为必要条件。

  2、抵押权登记警示效力

  抵押权登记的目的在于告诉公众在该物上抵押权设立、变更以及消灭的法律信息。其目的,是让第三人了解该物抵押权的变动情况,然后,自己决定是否进行有的法律行为。

  综上所述,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以上内容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未登记的动产抵押和已登记的动产抵押的清偿顺序及相关知识的介绍,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若您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法律方面的知识,欢迎来咨询找法网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