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不动产物权如何产生

2021-11-11 14:3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不动产权顾名思义是一种不能够移动的一种财产,或者说如果这些财产如果被移动,转让了,会有可能损害所有人的利益或者减少这些财产的价值,任何物品的产生都有一定的源头,那么不动产物权如何产生?以下就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不动产物权如何产生

  一、不动产物权如何产生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了物权取得、变更和消灭的一般方式,由此可以看出,除国家外,其他人(法人、集体组织、自然人等)享有不动产物权应当进行登记,形成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产生物权效力。当然,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原则并不是绝对的,亦有例外条款。

  二、不动产权包括哪些物权

  关于不动产权利的类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10类不动产权属纳入登记:

  (一) 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三、质押时物权变更了吗

  1、所有权:交付生效

  (1)一般动产:交付生效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殊动产:交付生效、登记对抗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要件,而不以登记为要件。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如果交付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质权:交付生效

  以动产设定质押的,质权自“交付”时设立。

  3、抵押权:登记对抗

  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因此,以动产设定抵押时,与“交付”无关。无论是否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均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设立。只是未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以上就是关于不动产物权如何产生的相关内容,根据有关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动产权一般都是登记之后就会起效,对于不动产权,如果受到侵犯,法律也是给我们提供了很多维权的途径的,要坚决维护利益。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