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质押权的质可否归债权人所有

2021-11-06 16:3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担保物权包括质押权、抵押权以及留置权,担保物权都具有从属性,随着主债权的转让而转让。那么质押权的质可否归债权人所有?债权可以质押的条件?可以出质的权利有几种类型?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质押权的质可否归债权人所有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质押权的质可否归债权人所有

一、质押权的质可否归债权人所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质押权属于担保物权,因此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时,质押物才能归债权人所有。

二、债权可以质押的条件

我国《民法典》对债权质权没有作出一般规定。但理论界认为,由于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权利质权的标的范围并没有禁止性限制,而债权质权又是权利质权最普通的形式,各国立法也都对这一质押形式予以了确认,因此我国也应承认债权质权。对于设定质权的债权范围,有学者认为,用以设定质权的债权可以是合同之债,也可以是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而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债权由于也具有其经济价值,因此也可以入质。但是我国《民法典》对普通债权设质作了限制,限定为“应收账款”。

因此,在我国,可以设质的债权仅限于合同债权。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以应收账款设定质权,应遵循以下要件:

(一)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关于债权设质的形式要件,各国法的规定并不一致。其中德国民法和日本民法并不要求具备书面形式,如《日本民法典》第363条规定,以债权为质权标的的,如有债权证书时,质权的设定,因证书的交付而发生效力。在债权质权场合,债权证书的交付意味着债权的占有移转。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则规定,一般债权质权的设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我国《民法典》也要求采取书面形式,其第228条第 1款前半部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此乃《民法典》的要求。但我国《民法典》没有规定此时应有通知原债务人的义务。因为以债权设定质权涉及原债务人的利益,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负有向原债定质权涉及原债务人的利益,各国法律一股郡规足出质人和庾权人负有同原债务人为通知的义务。但对于通知义务的法律效果,各国法的规定又有不同。其中《德国民法典》第1282条、《法国民法典》第2075 条将通知义务规定为债权质权的成立要件,而《瑞士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则将通知义务之履行作为质权生效的对抗要件。

三、可以出质的权利有几种类型

(一)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

(五)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

综上所述,质押权的质只有在债务人无法还清债务的情形下才会受偿,若是债务人已经清偿完毕,那质押物仍然归质押人所有。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质押权的质可否归债权人所有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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