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对抗主义的效力

2021-01-14 10:4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土地承包单单是有承包合同还不够,必须要去登记,很多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就是因为没有去登记才发生的。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对抗主义的效力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对抗主义的效力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对抗主义的效力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担保物权自融资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人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

  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特征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可以根据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种不同的方式,分为两类: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必须是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或“农户”(家庭),并且是承包地所属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荒山、荒丘、荒滩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2、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存在于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换句话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标的,是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而不是其他财产。有的集体组织按承包人承包土地的数量,作价或者不作价地分给承包人部分耕畜、农具或者其他生产资料,这是附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

  3、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4、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者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权利。这里的种植,不仅是指种植粮食、棉花等作物,也包括树木、蔬菜等。另外,在承包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经营林业、牧业、渔业等,都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绝对的权利吗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对世权或绝对权。绝对权或称对世权,是指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在土地承包法律关系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法人、其他组织、公民,而义务主体则是除了权利主体(即承包主体)以外的任何人,且包括土地所有人,他们都不得任意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享有的任何权利。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债权明显不同。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对抗主义的效力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土地承包经营的时候,必须完全走完法律程序,漏掉一步都是由风险的。若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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