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善意取得三种情形

2021-12-26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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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物权是我们每个人的合法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那么,有关善意取得大家了解吗?关于善意取得得三种情形分别有哪些?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的困惑有所帮助。
善意取得三种情形

  一、善意取得三种情形

  (一)让与人对让与的财产无处分权。所谓无权处分,是指让与人无处分权而从事了法律上的处分行为。对财产的处分权是属于财产所有人,让与人是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如果让与人有权处分则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常见的无权处分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无所有权的情形即占有委托物的情形,如承租、保管或借用人对承租或保管、借用的财产而将该财产出让给他人;二是所有权受到限制的情形,如某一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将共有财产处分给他人;三是代理人擅自处分被代理人的财产的情形,如代理权终止、超越代理权、无权处分的情形下,也有可能发生无权处分的情况。

  (二)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善意取得以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主观上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为其必备要件。所谓善意,是指第三人于受让时,不知出让人为非所有人,也不知出让人无权处分。财产的善意取得以受让人的善意为条件,如果受让人具有恶意,则不得适用善意取得。当然,我们不能要求受让人自始不知道该物为善意取得,因此,善意的适用时间应为物权变动行为发生之前,在此之后即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原权利人不得以受让人恶意要求返还原物。

  在善意取得制度中,这种善意应为“推定善意”,这一原则已为德国民法、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明文确认。第三人和占有人(无权处分人)进行交易行为时,根据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以及占有的公信力,我们应推定第三人为善意,如果原权利人主张权利,则负责举证第三人为非善意,如不能举证,第三人则为善意而取得财产所有权。

  (三)受让人取得财产是基于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行为。善意取得是以有偿取得为前题条件,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必须向出让人支付相应对价。因此受让人取得的财产必须是通过有偿的法律行为来实现,如果通过继承、赠与等无偿行为取得财产,则不能产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四) 已作出了物权变动行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动产的物权变动必须作出了交付行为,交付可以为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及占有改定。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生产要件,如果受让人没有为权利的变更登记,也就没有实现物权的变动,即使受让人占有财物,财产的物权仍属于原权利人。因此,只要符合以上四个条件即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原权利人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要求赔偿,而不能向受让人行使物权请求权。

  二、物权取得所有权

  (一)物权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法

  1、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动产占有人,将该动产让与第三人,若第三人取得动产系出于善意,则确定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能追夺的法律制度。

  2、拾得以实物,遗失物,是所有人遗忘于某处,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

  3、发现埋藏物,埋藏物,是指包藏于他物之中,不容易从外部发现的物。

  4、因主物转让从物的所有权归属与孳息所有权的归属,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添附,添附一般是附合、混合的通称,广义的添附还包括加工在内。

  6、时效取得,时效取得,是指依取得时效的规定取得所有权。

  7、先占,先占是指最先占有无助财产。

  三、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受让人取得物权。善意第三人依照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了受让物的物权,原权利人对该物所享有的相关权利消灭,原权利人不得要求善意第三人返还该物。

  原权利人得以向无权处分人主张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以及不当得利请求权。原权利人的物权因无处分权人的处分行为而消灭,其可以基于侵权行为的规定向无权处分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原所有权人与无权处分人存在合同关系,如借贷关系、租赁关系等,则原所有权人依债务不履行制度向无权处分人主张违约赔偿请求权;无权处分人因其无权处分行为获得的利益并致原权利人利益受损,损益结果的变动没有法律依据,原权利人得以向无权处分人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其返还所受利益。

  以上就是所有有关善意取得三种情形的内容。希望通过此文的解答能解决您的法律困惑。如果您在阅读之后还存在有物权方面的法律困惑,或者是您的情况比价复杂,我们找法网提供在线律师咨询的服务,欢迎您咨询。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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