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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户口迁移是否还有使用权

2021-12-29 12:3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户口迁移意味着不再在原集体继续享有户口,此时对自己建的房屋还有使用权和所有权,但是对土地不再享有使用权。那么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户口迁移是否还有使用权的相关内容。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户口迁移是否还有使用权

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户口迁移是否还有使用权

村户口迁出后家里的自建房还是自己的:自己仍然对房屋享有所有权,户口迁出并不影响。

根据国家的宪法和相关法律,我国农村的土地归农村居民集体所有,每个农业户口的居民都占有自己集体中的一部分土地,农村居民的土地包括:生产用地和居住用地,农业户口的居民所拥有的这些土地可以世代相传,国家如果征用农村的土地,除了对征用的土地要进行补偿之外,还要对土地上的附着物(房屋、树木、农作物等)进行赔偿。

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公民只有土地使用权,农村户口迁出去后,即对原来土地的使用权丧失。

二、土地所有权的内容

土地所有权内容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同时对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利有三条重要的限制:

(一)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利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

(二)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不得违反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三)土地所有权禁止交易。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三、土地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我国土地所有权的法律特征有以下几点:

(一)土地所有权是一项专有权,其权利主体的特定性。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国家或农民集体,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权。这是由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的。

(二)交易的限制性。《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显然,土地所有权的买卖、赠与、互易和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投资,均属非法,在民法上应视作无效。

(三)权属的稳定性。由于主体的特定性和交易的限制性,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处于高度稳定的状态。除《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的土地实行征用”以外,土地所有权的归属状态不能改变。

(四)权能的分离性。土地所有权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是一种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在土地所有权高度稳定的情况下,为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法律需要将土地使用权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使之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物权形态并且能够交易。因此,现代物权法观念已由近代物权法的以“所有为中心”转化为以“利用为中心”。

(五)土地所有权的排他性。即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性,就是说一块土地只能有一个所有者,不能同时有多个所有者。马克思指出:“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从自己个人意志的领域”。

(六)土地所有权的追及力。土地为他人非法占有时,无论转入何人或何单位控制,所有权人都可以向他主张权利。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户口迁移是否还有使用权的内容,希望对您的疑惑有所帮助。综上所述,迁出户口后,对自己建的房屋还有使用权和所有权,但是对土地不再享有使用权。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疑问的,欢迎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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