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物权的取得方式

2021-12-29 19:0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物权是相对于债权的一个概念,物权具有排他性,具有对抗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的效力,物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添附等等多种方式。那么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物权的取得方式的相关内容。
物权的取得方式

一、物权的取得方式

(一)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有:劳动生产、先占、孳息、添附、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现介绍其中主要的几种取得方式:

1.先占

先占指因事实行为而取得动产所有权。构成先占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1)先占的标的物须为无主物。抛弃物属于无主物,但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不是无主物。遗失物、漂流物等亦不属于无主物。

(2)标的物须非法律禁止占有的物。

3)须有依所有意思占有标的物的行为。

2.拾得遗失物

遗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拾得遗失物指发现他人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

3.发现埋藏物

埋藏物,指埋藏于他物之中的动产。所有人明确的埋藏物,这种物在发现以后,其所有权仍属于原所有人。具体规则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4.添附

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在恢复原状于事实上不可能或者于经济上不合理的情况下,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

二、物权的保护方式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物权的保护应当采取如下方式:

(一)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二)被无权占有人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原物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三)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损毁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或恢复原状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四)妨碍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五)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

(六)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上述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三、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

物权人在其标的物受到损害,例如甲的汽车撞坏了乙的房屋时,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这是一种债权请求权,又称为损害赔偿请求权。这种请求权不是直接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而是以物权受到侵害后产生的物权人与侵权人间的债权关系为前提的。

物上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可混为一谈。物上请求权旨在恢复物权人对其标的物的支配状态,从而使物权得以实现。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目的在于消除损害。它是在不能恢复物的原状时,以金钱作为赔偿,补偿物权人受到的财产损失。基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必须是实际上受有损害,即标的物价值的减少或灭失;物上请求权则不以此为要件。

在物权因他人的违法行为受到妨害时,如果有标的物的实际损害,可以同时发生损害赔偿请求权,故物上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可以并存的。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物权的取得方式的内容,希望对您的疑惑有所帮助。综上所述,物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多种,比如善意取得、发生埋藏物、隐藏物和漂流物等等。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疑问的,欢迎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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