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质押与质权区别

2021-12-25 17:0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我们知道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是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是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那么质权的物上代位性我们应该怎样去理解。对于留置和质押的区别,我们应该要怎么去区分。质押与质权区别,这个相信大家应该还不理解,现在就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质押与质权区别

  一、质押与质权区别

  (一)质权的从属性

  质权的从属性是指质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因为质权是以担保债权为实现目的的,因此,质权从属于所担保的债权。当事人可以为将来的债权设定质权,也可以在设定债权时设定质权,但实现质权时必须要有主债权的存在。质权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不能与主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质权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二)质权的不可分性

  质权的不可分性是指质权与抵押权一样具有不可分性,即质物的全部价值担保债权的全部。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权标的的全部,即使债权部分受到清偿也不受影响。换言之,即使债务人清偿了大部分债务,仅有少部分债务未能清偿,质权人也必须抗未清偿的债权对全部质权标的行使质权。质物部分灭失的,未灭失的部分仍然担保全部债权,而不能相应地缩减质权担保的范围。

  (三)质权的物上代位性

  质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是指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权标的的代位物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四)质权的优先受偿性

  质权的优先受偿性是指质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质权标的的价值优先受偿其受质权担保的债权。

  二、留置和质押的区别

  1、成立的条件不同

  质押是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

  而留置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

  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条件,但质押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

  而留置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成立的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

  质押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

  而留置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

  质押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行使质权;

  而留置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

  质押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

  而留置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三、质押是什么意思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的法律行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质押与质权区别。综上所述,质押与质权还是要有所区别的,列如从属性,不可分割性等等,这些都是还会有区别的。希望大家不要因此而弄混了。还有其占有条件与成立的条件都有所不同,希望大家记住了。若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