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因此,申请预告登记的,将准备好的办理预告资料带到所在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房管局,交予经办人,三、四个工作日之后,向之前交予的经办人取回资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一)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二)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三)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预告登记证明如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5)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6)设定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屋,需要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房屋买卖的证明材料。
因此,当我们需要进行预告登记的时候,需要先准备好登记所需要的资料,然后携带这些资料我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房管局等进行登记,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也可以先上网预约日期。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关于预告登记资料交给哪里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