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土地承包权转让未登记归谁

2022-01-08 08:3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土地承包经营的相关规定之中,我们所要求的是关于土地承包权的转让且登记。但是如果在现实生活之中,土地承包权转让的时候没有进行相关的登记,这样的情况该如何?下边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土地承包权转让未登记归谁的相关内容哦。
土地承包权转让未登记归谁

  一、土地承包权转让未登记归谁

  承包地经营权人有权处分其承包地经营权。物权法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承包人作为用益物权人,当然有权依法对其权利进行处分,包括依法转让。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也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见,承包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何时流转以及流转对象可自主决定。

  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既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农业发展,甚至关系到农村的社会稳定,法律对变更权利主体的转让流转方式,更为慎重。故承包方对承包地经营权的处分权并非绝对处分权,有一定前提条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但从立法本意分析,目的不是为了限制承包人转让承包地经营权,而是为了更充分地保护承包人利益。因为家庭承包农户,在经济上抗风险能力上以及风险预判等方面均处于一种弱势的地位,所以立法规定,在保护其承包地自主经营权的同时,通过发包方的审查,为其增加一道防线。如果反向理解,即未经发包方同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无效,而本案中的流转协议由村主任代表村委会制作,显然发包方已经知晓、并同意该被告转让承包地经营权,因此原、被告双方以转让的方式流转承包地经营权的协议有效。

  已转让未变更登记,不影响受让方取得承包地经营权。

  二、什么是土地承包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农户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土地利用过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三、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三百三十条 【双层经营体制与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三百三十二条 【土地承包期】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三百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三十六条 【承包地的调整】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土地承包权转让未登记归谁的相关问题。未登记是归属于原来之人的哦。如果您对土地承包权转让未登记归谁还有其他疑问的话,欢迎您来咨询我们找法网的相关律师。我们的律师会积极为您提供相关的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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