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民法典里面对居住权有何规定

2022-01-08 14:0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因为在自己生活的区域经济状况的限制,或者是经济水平的局限,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到经济发达的地方去务工,这也相当于在异地暂时的定居生活,为了方便管理有时候会要求办理居住证明。那么,什么情况需要居住权证明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法典里面对居住权有何规定

一、民法典里面对居住权有何规定

(一)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三)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四)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三百七十条

二、民法典居住权是什么意思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自登记时设立,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这相当于在房屋所有权之外,新设立“居住权”。不过,居住权只能保障居住权利,没有继承乃至转让的资格。即便如此,房子只要设立了“居住权”,即使没有房产证,也可长时间乃至终生居住。新业主即便事后获得不动产证、拿到所有权,也无法改变“居住权”已经存在的现实,没有权利赶走居住权人。居住权的期限,可以自行设立,5年、10年、20年均可,也可是终生。如果是终生有效,那么不到去世,居住权就不会消失。需要说明的是,不是长期居住就能获得“居住权”。根据新规,居住权须由房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同时向登记机构进行登记设立,所有人对此拥有决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三、居住权登记属于强制性的吗

居住权需要登记。居住权,不包括因房屋租赁产生的居住权,也不包括住旅馆等情况。居住权的设立对于公租房、廉租房的承租人和以房养老的人来说是一大利好,不管是否将自己的房子抵押,只要是签订居住权合同,那么在房子的居住权利都是会受到法律保护的。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什么情况需要居住权证明这个问题相关知识。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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