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2022-02-05 16:0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大家都知道,土地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非常重要,这不仅仅关乎居住的问题,还关乎我们的生计问题。那么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情形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一、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届满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中有期物权,在期限届满时归于消灭。依《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就归于消灭,承包方应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

  (二)承包地被征收

  国家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收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时,在该土地上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当然消灭。但国家在征收土地承包经营的土地时,应当给予承包方充分的、合理的补偿。

  (三)承包地使用价值丧失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其目的是利用承包地的使用价值,当承包经营之土地的使用价值丧失时,自然无从实现土地承包经营之目的,该项权利也就归于消灭。这里的“使用价值丧失”包括土地本身的灭失,也包括承包用途的丧失。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怎么续期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第1款)。”“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第2款)”。

  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续期是土地承包人继续承包的。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被继承

  我国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对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对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理由在于,其他方式的承包通常是以承包人个人的名义而非农户进行的承包,因此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自然可以继承。

  综上所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就是指承包人,在承包人承包土地后,可以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情形有哪些的相关知识,依据法律的规定,村民承包农村集体土地后,在承包期内,发包人一般不得收回承包的土地。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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