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约定抵押担保期限。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因此抵押权的行权期限是法定的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抵押担保不可以约定抵押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在实践中,有抵押登记机关在抵押物登记时,要求将抵押权登记为一定期限,期限届满后必须重新登记或叫续登,否则抵押权消灭。基于上述原因,登记机关的这种做法侵犯了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担保物权人若因此而受到损失,可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登记机关赔偿。
抵押担保期间的设定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否定了担保期间在担保物权存续上的任何意义。抵押权人只要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即使超出约定的担保期间申请担保物权的要求仍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六个月。债务担保制度的产生是经济和法律互动的一种方式。强化债的信用、便于资金融通、发挥物的效用,是债务担保制度得以产生、发展的直接动因。经济的不断发展促使担保制度的立法价值日趋多元化、担保的方式和类型日益多样化,为适应担保制度发展的客观需要,我国的担保制度都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一般以反担保合同约定的期限为准。没有约定的,从产生担保责任开始时计算起六个月。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可否约定抵押担保期限的全部内容了。综上可知,在实践中,有抵押登记机关在抵押物登记时,要求将抵押权登记为一定期限,期限届满后必须重新登记或叫续登,否则抵押权消灭。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高优质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