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不动产所有权能进行约定。
(二)对于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当事人不得自行规定,应当依照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行使相关权利。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所有权转移,属于流押或者流质条款,该条款无效。
(一)所有权的性质:
1、所有权是绝对权;
2、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3、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
4、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5、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6、所有权具有观念性;
7、所有权具有平等性。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一)占有:占有就是对于财产的实际管领或控制,拥有一个物的一般前提就是占有,这是财产所有者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表现。
(二)使用:使用是权利主体对财产的运用,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所有权人可以自己使用,可以以授权他人使用,都是所有权人行使使用权的行为。
(三)收益:收益是通过财产的占有、使用等方式取得的经济效益。使用物并获益是拥有物的目的之一。收益通常与使用相联系,但是处分财产也可以带来收益。
(四)处分:处分是指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最终处置。处分权一般由所有权人行使,但在某些情况下,非所有权人也可以有处分权,
(五)其中前者是指对物予以有形的变更或毁损物的本体,后者如所有权转移或设定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上述诸权项中,使用权是所有权的灵魂,而处分权则是所有权的最终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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