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债权让与必须具备什么条件才产生效力

2022-02-22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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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债权让与是指债权人将自己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他人,债权是可以让与的,债权让与不需要债务人同意,但是要及时通知债务人,那债权让与必须具备什么条件才产生效力?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债权让与必须具备什么条件才产生效力

  一、债权让与必须具备什么条件才产生效力

  (一)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

  (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三)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四)必须有让与通知。

  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转让对保证责任影响】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民法典》对债权让与的生效采用通知主义,债务人收到债权让与通知后债权让与才对其发生效力;明确规定债权让与通知的义务主体是债权让与人(原债权人),是考虑到债务人作为履行义务一方,与让与人之间签订合同是建立在充分了解并信任让与人基础之上的,而债务人对受让人之情形毫不知情,受让人冒然通知实为不妥。因此,债权让与人负有通知债务人债权让与事实之义务,否则,该债权让与行为对债务人不具有法律效力。《民法典》如此规定让与人通知表明我国更侧重于保护流转安全,虽然付出了一些效率上的代价也是为了最终避免纠纷的发生。但在实践中也产生了一些由于让与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而损害受让人利益的问题。对于如何避免此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德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

  1、债权人已将债权的让与通知债务人时,即使未为让与或让与无效,债权人仍应对债务人承受其已通知让与的效力。

  2、债权人已向让与通知证书中的新债权人开具让与证书,而新债权人向债务人提示此一证书者,应视为与让与通知有同等效力。

  在此情况下让与人与受让人均可为通知。

  二、债权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如何确定

  在债权让与中存在着债权表见让与的法律制度,我们可将债权表见让与定义为,让与人并没有实际将为债权转让成功而向第三人履行债务。这种行为视力有效。很明显,债权表见让与制度是为了保护债务人而设置的。至于第三人是否明知没有获得债权则在所不同。

  债权表见让与会产生以下的法律后果:

  其一,因为债务人有理由相信第三人是合法有效的受让人,因而,其向第三人的履约行为合法有效。债务人从债权债务关系中脱身出来,履约完毕后,便不再是债权债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

  其二,至于债权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如何确定?

  如果事后债权人将债权真实地让与受让人,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那么此债权让与行为便是民事法律行为;假如债权人并未将债权让与受让人,事后也未追认,那么他们之间的关系适用于民法中的不当得利,即无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而受益,致他人受到损害,这里的损害包括权利人应得的利益而未得。

  因此,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们损害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害人。”故第三人应将利益返还给债权人。假如债权人的债权让与行为属无效或可撤销情形的,那么依照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所指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包括“受让人取得的财产”。按这一条处理债权转让合同的无效或可撤销情形,是行之有效的。

  三、债权让与有怎样的不同学说

  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权关系的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移转于第三人。其中,转让合同的债权人称为让与人,受让合同债权的第三人称为受让人。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这是我国合同法对合同债权让与的规定。

  债权让与的性质,主要有不要因的准物权合同说、要因的买卖合同说和合同说。德国法采不要因的准物权合同说,也就是说,在德国民法学上,债权让与行为属于准物权行为,具有无因性,是一种无因法律行为;法国采要因的买卖合同说;英美法采合同说。我国学者通说认为,债权让与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但对与其要因和不要因性,却有不同认识。我们认为,债权让与是一种准物权行为,且具有无因性。也就是说,债权让与行为作为准物权行为,必有原因(原因行为),债权让与合同是其原因行为。客观上虽然有原因,但法律却不一定采取有因性原则。在德国民法、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及其理论上,债权让与是准物权行为,债权让与合同(基础行为、原因行为)系另一个法律行为,属于债权行为;债权让与这个准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让与合同(基础行为、原因行为),债权让与合同(基础行为)是债权让与的原因行为;两者不但分离,而且,该原因行为不成立、无效、被撤销、解除等,债权让与这个准物权行为照样有效,债权让与的效果依然发生。简言之,债权让与准物权行为采取无因性原则。

  应注意者,债权让与不同于债权让与合同。债权让与是债权自其主体处移转到受让人之手的过程,是债权变动的一种形态,在不承认物权行为制度及其理论的法制下,它属于事实行为;在承认物权行为制度及其理论的法制下,它属于准物权行为,属于法律行为范畴。同时,它也是债权归属于受让人的一种结果。而债权让与合同则为引起债权让与的一种法律事实,并且,因其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故它属于债权行为。

  通过阅读上文,相信大家了解对债权让与的相关知识了解的更加深入了,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债权让与必须具备什么条件才产生效力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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