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报酬请求权的国际惯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尽义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至于必要费用包括那些,有关物权法的解释尚未出台,但从物权法的条文看,我国物权法是否认基于拾得遗失物的劳动投入而享有报酬请求权的。分析这种设计的妥当性,首先要看有关拾得遗失物报酬请求权又有怎样的国际惯例。 罗马法规定拾得人无报酬请求权,而日尔曼法则有不同规定。
其实,从一是这的角度来讲,遗失物品是一件让人心情不快的事情,严重的时候更是会影响到生活的,所以说我们应该好好对待自己的贴身财产避免遗失情况的发生,而对于拾到者来说,我们谁都可能会丢失物品,我们也理应归还。
将遗失物占为己有如果数额较大的算侵占。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也常常把将他人的遗忘物(包括遗失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有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归为侵占罪。
捡到遗失物不可以善意取得,善意取得须符合以下三个要件:
(一)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无偿方式取得财产的,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三)转让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民法典中的共有制度是专为所有权的共有而规定的,但实际生活中,并非只有所有权才能共有,其他财产权,如他物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均可共有。比如二人以上共同享有一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此种情况就是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享有用益物权。如甲、乙、丙三人分别借款给债务人丁,三人同时就丁所有的房屋设定一个抵押权,份额为均等,并办理一个抵押权登记时,就发生抵押权的准共有。此种情况就是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享有担保物权。本条对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准共有做出了规定。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享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在性质上与对所有权的共有没有差别,为了条文的简约以及对实践中这种情况的处理,本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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