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七条 【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 【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指示交付占有改定会发生效力,占有改定,买受人与出卖人签定合同后视为交付,由出卖人继续占有标的物;简易交付,买受人占有标的物,合同成立生效后视为交付;指示交付,出卖人在合同签定成立生效后,指示占有标的物的第三人直接向买受人交付。
首先要清楚它们分别在什么情况下才会发生。
(一)简易交付,发生的前提是买受人基于某种原因,已经事先占有了要出卖的标的物,买卖合同一生效,标的物就视为已经交付。
(二)指示交付,发生的前提是出卖的标的物既不是由出卖人占有,也不是由买受人占有,而是由第三人占有,当出卖人将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买受人的时候交付完成。
(三)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交易中,出让标的物时,出让人基于生产、生活的需要仍需继续占有动产,此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使受让人取得动产之间接占有,以取得现实交付而取得所有权。
我国的交付行为可以采取的方式是比较多的,诸如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不同的交易方式虽然会带来同样的后果,但是流程是不一样的,并且若是由于交付存在瑕疵,造成的后果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通常简易交付的流程是最为简单的。
指示交付的完成是在出卖人将自己对第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转移给了买受人的那个时刻就完成了,指示交付也是动产交付的一种方式之一,除此之外还有占有改定,简易交付等等,相对而言,简易交付的程序是最简单的。
随着我国的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民事合同签订的数量也越来越多,此时我们在日常的生活中应当及时的注意相关的合同签订的内容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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