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签约的车辆抵押合同,如果当事人有民事行为能力,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零三条 【动产抵押的效力】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抵押物的转让关系中,受让人并非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依然应当是转让人。即使转让人具有告知抵押权人抵押物转让的义务,也仅是一种附随义务,决不应该以此作为协议效力有无的判断标准。若受让人用付出相当价款而获得的抵押物为债务人承担担保责任,显然有违公平自愿、等价有偿的民法原则。
因此,法律完全可以赋予抵押权人以抵押物转让价金的物上代位权,其不仅可以促进交易,增强抵押物的利用效力。而且抵押物的物上代位制度,同样可以防止抵押人逃避担保责任。
(一)利用了借款人急需资金的心理
(二)汽车抵押贷款具有放款快、利率高、期限短等特点,适用于有资金周转需求的人士。因此,办理汽车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大多是急切想要获取资金的,不法分子就是利用这种心理,以小广告及简单便捷的贷款方式吸引他们。
(三)借款人没有仔细阅读合同内容
(四)在签订合同时,几乎没有人仔细看完过贷款合同。术语太多,很多人看不懂,就随手翻一翻,签名完事儿。那么后患就来了,合同中有不合理的约定,有重复收费的项目,有附加的条件等等,这些都会给借款人造成经济或其他损失。在上述事件中,不法分子给借款人签订的是质押合同,将车辆的所有权转移到自己手里,以此进行诈骗。
(五)借款人易被伪专业伪正规迷惑
(六)在借款的整个过程中,不法分子都是按照正常的贷款流程在走:贷前调查→双方约定→签订合同→发放贷款,并且进行拍照记录,这种手段具有很强的迷惑性和隐蔽性,借款人还以为又专业又正规,卸下心防,结果导致被骗。
(七)贷款渠道不正规
(八)很多被骗的人,大多都是被小额贷款公司的小广告迷惑,才导致被骗下场。所以大家,贷款尽量还是走正规途径,一定要看清楚对方的资质,有无营业执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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