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抵押权的债权转让时,需要变更登记。
《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抵押权转让后需要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明确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法。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是指抵押权人不得将抵押权单独让与他人而保留债权法。例如,甲向乙借款80万元,以价值100万元的房屋作为抵押担保,乙不能仅将该房屋的抵押权转让给丙而不转让债权法。抵押权的附随性决定了其脱离所担保的债权单独转让是没有价值的,也就意味着丙得到的抵押权是毫无意义的法。
所谓抵押权不得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是指抵押权人不能以自己的抵押权为他人的债权担保法。如前面那个案例,乙将其对甲的抵押权用来为丁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法。由于抵押权是为特定的债权设立的,如果将其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就会使原债权失去履行保障,违背了设定抵押权的目的法。
抵押权的从属性、附随性,决定其在被担保的债权转让时,应随之一并转移于受让人法。但也有例外,如:
(一)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法。
(二)当事人另有约定法。既可以是抵押权人在转让债权时与受让人的约定,只转让债权而不转让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此种情况大多发生在债权的部分转让时);也可以是第三人专为特定债权人设定抵押的,该第三人与债权人的约定,被担保债权的转让未经其同意的,抵押权因债权的转让而消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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