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不是合同之债,是法定之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一)适法无因管理的特别要件
1、管理之承担:意义及其判定问题
事务管理之“承担”区别于无因管理之“实施”本身。“承担”为真正无因管理法定之债的发生时点,亦为适法性之判断对象。承担时有适法事由,即为适法无因管理。管理人“实施”管理不当,无碍其承担管理之适法性。客观他人事务之承担,宜以“管理人依管理意思影响本人权益范围”为判断承担之准据时点;主观他人事务,则以“管理人基于管理意思为必要准备时”为准;混合事务,则各按其所涉他人事务之类型。
2、两种适法事由
依《民法典》第979条第2款,无因管理适法事由包括“合乎受益人真实意思”及“受益人真实意思违法悖俗”两种情形。
前者中“真实意思”非指“内心真意”,而指本人实际表达于外的意思。若无法查明本人实际表达之意思,则应依本人可推知之意思为断。管理事务是否符合本人客观利益,为探究其可推知意思之重要参考,但仅起辅助作用。故本人实际表达之意思非理性时,应以本人意思为准,以维护其意思自治。需注意,在探究本人可推知意思时,应强调“须有管理之必要”,即本人不能自行管理,亦无法征求本人意见,否则管理或属不适法。
后者中“真实意思”仅指其实际表达之意思,不含可推知之意思。若本人未实际表达其意思,不宜推断其有违法或悖俗之意。若涉及管理人营救自杀之本人、代本人履行其公益上义务、法定扶养义务,则本人之相反意思属违法悖俗,不必尊重。他人管理若有助于公益或规范目的之实现,即可谓适法。
(二)适法无因管理的特有法律效果
构成适法无因管理,则产生如下特殊法律效果。
其一,构成违法阻却事由与法律原因。适法无因管理可排除管理承担之违法性,且构成本人受利益之法律原因,故依性质排除侵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但此种阻却违法,仅涉管理之承担。若于实施管理时未尽妥善管理义务而侵害本人法益,则承担之适法性不能阻却其债务不履行责任、侵权责任。为免评价矛盾,《民法典》第184条之责任减轻应类推适用于侵权责任。
其二,以其必要为限,管理人对本人有债务消除请求权,本人负费用风险。管理行为须以使本人负债务为目的,在混合事务情形,管理人仅得按比例请求偿还费用。费用是否必要以支出时为准。管理人得合理信赖为必要之费用,即可求偿。管理人原则上不得以“费用”之名请求支付劳务报酬。管理人可请求就费用支付利息。
其三,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民法典》第183条“见义勇为”条款可认为系此请求权之特别规定。损害之请求范围,应适用“典型危险标准”。若管理人因事务管理可识别之典型危险而受损害,则可求偿。其判断无涉管理人主观认识状况。该项请求权适用与有过失规则。但在紧急救助情形,管理人责任应予减轻,亦得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无因管理不当的成立须具备以下两个构成要件:
(一)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也就是说,不当无因管理首先必须成立无因管理;
(二)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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