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关于安置房的分割协议或者说是其他家庭财产的分割协议,其大体写法都是一致的,只不过家庭财产分割方案就没有固定的答案了,另外如果这套安置房是小产权房,这样的房子没有房产证,即便有财产分割协议,实际上也无法完成分割。
拆迁安置协议的无效指的是不符合相关法律,拆迁方和被拆迁人签订的协议,经法律确定后,签订协议即日起就是没有任何法律保护,这种所谓的协议都会对另一方造成潜在不利,甚至造成损失。
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可以归纳为三种:
第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补偿协议。什么叫重大误解呢?比如说双方在补偿协议里载明被征收拆迁人的厂房面积经征收拆迁方鉴定为10000平方米并以此为单位签订了补偿协议,然后企业再次鉴定之后发现自己厂房有12000平方米,就是说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里对应该补偿的面积存在很大的争议,或者说是误解,这种情况下是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仲裁机构撤销补偿协议的。
第二,补偿协议的内容显失公平。这种情况是说双方签订的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存在明显的不公平情况,比如企业自愿将厂房土地无偿出让给征收方,或者以每平米100元的补偿价格出让土地,任何一个存在理性的人都能看出补偿协议中双方权利与义务是不平等的,这种情况是可以请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仲裁机构裁定撤销补偿协议的。
第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补偿协议。这种情况其实在征收拆迁的案件中比较常见,征收拆迁方或是许以重利承诺当事人带头接受低价拆迁补偿协议将获得多少的现金补助,或是以威胁恐吓手段乃至于限制当事人及亲属人身自由逼迫其签订补偿协议。法律在这方面就明确规定了,这类型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拆迁补偿协议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不具备拆迁民事权利能力(或主体资格)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二)拆迁人与非安置房屋所有权人或权利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三)被拆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被拆迁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同意,否则无效。
(四)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时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且未经权利人追认的无效。
(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等。
除以上所列情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况外,其他依法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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