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规定股权出质问题时考虑到股权登记机构的区别,对股权质押采取不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一)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
1、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股份或股票。
2、出质人如为自然人,应提供有关身份的证明;如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它有关文件。
3、出质人如为法人,另须有法人董事会同意股权出质的决议。
4、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
(二)出质的股权如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须有该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的决议。
(三)了解拟出质股份是否有瑕疵,即是否有禁止出质的情况。
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若重复质押,需有质权人出具的同意函)。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应了解拟出质的股权是否有下列情况:
1、记名股票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红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义的变更登记;
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
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职工期间内不得转让的;
4、股东的股份自公司开始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的;
5、公司员工持有的公司配售的股份,自持有该股份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
6、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
第二步,签订质押合同或背书质押
一般观点认为,以股权为质权标的时,质权的效力并不及于股东的全部权利,而只及于其中的财产权利。换言之,股权出质后,质权人只能行使其中的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非财产权利则仍由出质股东行使。
经邦郑重指出,判断股权质押的标的,要从事实上来判断。
首先,当股权出质的时候,出质的究竟是什么权利呢?无论出质的是财产权利还是全部权利,权利都不可能像实体物那样转移占有,只能是通过转移凭证或者是登记的做法来满足。因此究竟转移了什么,我们从设质的活动中无法辨明,但可以从质权执行进行考察。
其次,当债务清偿期届满,但是设质人无力清偿债务,就涉及到质权执行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对于权利质押的执行没有规定,但允许比照动产质押的一般规定。对于动产质押的执行问题,《民法典》第437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因此权利质押的质权人也可以与出质人协议转让质押的权利,或者拍卖、变卖质押的权利。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总结得出,办理股权质押注销协议需要带的资料有几大类,申请人签字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委托代理人证明、股权注销的情况说明书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材料。其办理流程也比较简单,借款人提出申请、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借款人到工商部门办理解除股权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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