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质权人享有的权利如下:
1.占有质物。
2.收取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但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质权的保全。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4.优先受偿。
5.转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可以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以担保自己的债务。
民法典质权人有权处置质押财产。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反对解释的角度来看,质押权人经过出质人的同意之后,可以处分质押财产,找法网提醒您,质押权人虽未经出质人同意,处分质押财产,对出质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1.行使票据权利的效力。设质背书做成后,被背书人或持票人可以行使以自己的名义依票据法产生的一切权利,包括票据上的权利、票据法上的权利、票据诉讼权利等。
2.可以在票据上再背书。质权人在票据上的再背书以委托取款为限,不能为转让背书和转质背书。因为此时质权人还没有对票据的处分权只有占有权。
3.质权设立的证明力。设质背书的持票人可以背书的连续证明自己是合法的质权人,不须另行举证。票据质押是由原因关系和票据关系两方面结合而成的。
4.切断人的抗辩。
5.票据责任的担保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