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抵押权人享有的权利如下:
1.在抵押权人因抵押物受到损害而遭受损失时,抵押权人可以行使保全其抵押权;
2.在债权到清偿期而未受到清偿时,债权人有权将标的物进行处分,以受偿;
3.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2.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3.交通运输工具。
以上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这些财产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当事人以这些动产抵押,可以办理抵押登记,也可以不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而是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但是办理不办理抵押登记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个人或公司可以作为抵押权人。动产抵押权人可以是任何单位、个人。动产抵押权人是对动产抵押享有抵押优先权的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就抵押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民法典》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