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质权人可以变卖质物。债权人作为质权人如果债务人不还款的,和出质人协商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变更质押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六条 【质物返还及质权实现】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三十七条 【质权的及时行使】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找法网提醒您,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动产质权人的权利有:
1.占有质物,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
2.收取孳息。
3.转质。
4.处分质物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
5.费用支付请求权。有请求出质人支付保管标的物之费用的权利。
6.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质权人和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的情况如下:
1.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2.同一财产上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3.同一财产上质权与未登记抵押权并存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总的来说,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