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的收益归属的认定

2020-12-30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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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如今有很多的小区内部的共有部分区域,会被物业管理人员利用起来做一些经营性活动,而对于经营性活动的收益归属问题是很多人民比较纠结的,那么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的收益归属的认定是什么?下面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
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的收益归属的认定

  一、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的收益归属的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第七条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属于前款所称擅自进行经营性活动的情形,权利人请求行为人将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用途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行为人对成本的支出及其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二、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主要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一层含义是平等保护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

  (1)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民法典》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2)地位: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

  (3)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

  A、主体条件平等。

  即公民、法人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条件平等。

  B、主体地位平等。

  所有公民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任何人没有特权。而且不论什么身份,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地位平等。

  C、法律保护平等。即法律适用平等。法律教育网

  从抽象平等到具体、特定平等转变趋势。

  平等是指法律地位平等,并非现实的平等。因此实质上只是竞赛机会的平等,而非竞赛结果的平等。

  (4)平等原则还可以延伸出: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故有:

  A、非经他方同意不得为他方设定权利、义务。

  B、对内的权利限制不对抗不知情(善意)的第三人。

  三、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意思自治是现代民法的三大基石之一。

  《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在传统民法理论中多称意思自治原则。所谓自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其基本理念是保障和鼓励人们依照自己的意志参与市场交易,强调在经济行为中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让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形成合理的预期。意思自治不仅反映在债法中,而且反映在物权法(处分自由)继承法、亲属法中(遗嘱自由等),当然最主要、最集中地反映在债法。

  以上就是关于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的收益归属的认定的相关介绍,对于小区公有部分区域,如果要利用的话,还是要先征询业主的同意,以不影响业主生活的前提下再进行其他管理,对此如果大家有不明白的,可以咨询一下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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