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赠予合同撤销后变更产权:财产赠与合同撤销后,赠与合同无效,取得财产的一方要返还。找法网提醒您,赠与人可以持赠与合同撤销证明、产权证明等材料,恢复赠与财产的产权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财产权利尚未转移的,且不存在法定的不可撤销事由的;
2.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
3.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4.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5.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6.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损害他人利益的。
产权变更是不影响地役权的,民法典规定,供役地不动产产权转移的,在地役权期限内,不影响地役权的效力,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条【地役权的转让】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二条【地役权对需役地及其上权利的不可分性】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