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遗失物返还留置权的概念是拾得人有归还遗失物的义务。但是也有费用请求权,即请求失主偿还支出的费用;还有意定的报酬请求权。如果失主不偿还费用的,那拾得人是可以留置遗失物的。
遗失物拾得人的义务
1.拾得人拾得遗失物有报告义务,拾得人应在拾得遗失物后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等保存部门;保存部门指导权利人的,找法网提醒您,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及时发布招领通告。
2.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交存或被认领前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损毁灭失的,负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交等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之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遗失物的请求权有以下三项:
1.权利人要求拾得人返还,此权利为物权请求权,无时效限制。
2.拾得人无权处分,原所有人向受让人要求返还原物,此权利为物权请求权,但是要注意,此物权请求权受知道或应当知道3年内限制,此处3年不是诉讼时效,而是除斥期间,不行使的话权利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