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未登记质押是否优先一般债权

2022-11-08 11:3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未登记质押是优先一般债权的,质押是指债务人将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无法按时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质押权的设立不必须进行登记,所以未登记的质押也优先一般的债权。
未登记质押是否优先一般债权

  一、未登记质押是否优先一般债权

  未登记质押是优先一般债权的,质权属于物权的一种,物权具有优先性、排他性,并且《民法典》明确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找法网提醒您,登记不是质押权设立的必须要件,因此即使未登记的质押也优先于一般债权。

  二、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

  1.主体适格。主体适格即当事人适格,是指抵押合同的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在主体资格上不存在瑕疵。

  2.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本质要素,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之意思的行为。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三、质押有什么特点

  1.质押为担保物权

  因质权是为担保债权而设定的,故其为担保物权。这是质权与抵押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相似之处。也是质权不用于用益物权之点。质权虽为物权,但其是对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加以直接且排他的支配权。因此不论质权的标的为有体物动产还是权利,质权的内容都在于对其交换价值的支配。

  2.质权具有从属性

  质权为以担保债权为目的的权利,它与所担保的债权形成主从关系。被担保的主债权为主权利,担保主权利的质权为从权利。质权的从属性表现在三个方面:

  (1)存在上的从属性。质权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在主债权无效或其他原因而不存在时,质权也不能存在。

  (2)转让上的从属性。主债权转让时,质权也随之移转;

  (3)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债权消灭。质权也当然随之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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