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转让需要的证件如下: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公证的,应提交公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的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7.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转移,找法网提醒您,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8.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房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2.签订合同后3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3.房管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
4.房管部门核审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5.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单;
6.当事人凭过户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
房产转让税率的规定如下:
1.契税;90平方米以下首次购房的按1%缴纳;
4.所得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1%或房屋原值—房屋现值差额20%缴纳。
5.房屋交易手续费:按房屋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交纳(双方承担)
6.房屋产权登记费:80.00元。(买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