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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质人的质权行使请求权如何实现

2020-12-31 11:2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质权实现要满足条件,很重要的就是债权不能实现,但债权不能实现还需要举证很多内容。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出质人的质权行使请求权如何实现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出质人的质权行使请求权如何实现

  一、出质人的质权行使请求权如何实现

  1、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在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在此种情况下将质物提存的,提存费用由质权人承担。同时,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在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2、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

  3、出质人如果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该第三人代为清偿债权或因质权实行丧失质物的所有权时,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4、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予以赔偿。

  二、票据质权的生效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

  我国票据法第三十五条及其司法解释第五十五条,都是在票据的背书一章做出的规定,是从票据行为的角度出发的。票据行为是以负担票据债务为意思表示内容的法律行为,背书是一种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票据法第三十五条及其司法解释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是质押背书这种单方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这意味着,债权人有权不接受记载有质押字样的票据,债权人接受该票据后质权才能成立。质权生效不仅是因为记载有质押字样的票据,还因为债权人的接受。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是从双方法律行为的角度出发的,考量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愿。票据质权的成立生效,首先是因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这是权利变动的原因,又因票据是提示证券,行使权利以提示票据为条件,是交付证券,权利的转移以交付票据为条件,所以,在意思表示一致且交付票据后,质权依法生效。票据质权生效与质押背书成立不同。故笔者认为票据质权的成立和生效,应以订立书面合同且交付权利凭证为要件,质押背书的构成应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为要件。至于票据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五条,本是对质押背书这种单方法律行为的规范。所以该条最后的“不构成票据质押”应该修改为“不构成质押背书”,但修改成“不构成质押背书”也是没有意义的废话,是否构成质押背书直接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五条认定即可,所以,再修改票据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五条的话,直接删除就行了。

  三、票据质权人如何行使质权

  显然,如果在质押时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质权人持票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可以直接行使票据权利。如果以订立书面合同且交付票据的方式设立的质权,除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外,因为票据法规定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性证明其票据权利,所以,质权人行使票据权利时因背书不连续而存在法律障碍。此种情况下,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前,需要和出质人协商,由出质人将票据背书给质权人,质权人持票再向票据债务人请求兑付。如果出质人不配合,质权人需要提起诉讼,通过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持票人有权就质押的票据优先受偿的方式,证明是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行使票据权利。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出质人的质权行使请求权如何实现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行使质权的时候,权利人是不能直接把它据为己有抵债的。若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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