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知情权的全部内容是:
1.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2.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3.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4.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5.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业主具有的权利如下: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5.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6.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7.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业主不能起诉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不作为,可以召开业主大会,直接罢免业主委员会的成员,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找法网提醒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