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遗失物不是必须上缴国家的,对于遗失物,如果有失主的,归还给失主,如果没有的,上交国家。具体如下:
1.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2.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同时其领取。
3.拾得人拒不返还遗失物,按侵权行为处理。找法网提醒您,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费用。
4.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为他人占有时,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3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拾得遗失物,没有以合理的价格取得,不适用善意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遗失物拾得人的义务
1.拾得人拾得遗失物有报告义务,拾得人应在拾得遗失物后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等保存部门;保存部门指导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及时发布招领通告。
2.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交存或被认领前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损毁灭失的,负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交等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