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从性质上看是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找法网提醒您,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具有特殊性,即居住权人对于权利客体即住宅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不享有收益的权利,不能以此进行出租等营利活动。
居住权设立的条件如下:
1.设立居住权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2.设立居住权应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3.设立居住权应以无偿设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以及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此,立遗嘱能立居住权。
居民权具有法律特征如下:
1.居住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据而占有房屋的公民。
2.居住权的客体只限于房屋。如出租人的房屋。
3.居住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应限于居住的目的。属于支配权的一种。
4.居住权的取得应有法定的依据或有关合同的约定。
5.居住权的取得应办理登记手续,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