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质人和质权人的意思如下:
1.出质人: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
2.质权人:质押权人又叫质权人,是指占有财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
在民事法律规定当中,质权人与出质人主要有以下区别:
1.质权人是占有质物的人,出质人是提供质物的人,二者对质物的权利支配的依据上是不一样的。
2.二者的产生来源不一样,出质人是基于对债权的担保而产生的,质权人则是基于债权法定产生的。
3.二者的权利义务内容不一样,找法网提醒您,质权人既对债务人享有请求的权利,也对质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出质人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时,质物被偿还抵偿时,对债务人享有追偿的权利,出质人需要履行交付质物的义务,而质权人则需要在质押期间妥善保管质物。
质权人不可以单方面解除质押,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的,出质人提前履行了债务后,股权质押合同是可以提前解除的。没有协商不能随意解除。除非有法律直接规定的解除事由。《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