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不可以设立不动产质权,按照民法典规定不动产不能设置质权,可以设置质权的只有动产和法律规定可以出质的权利。质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转移财产的占有进行出质,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对质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民事法律规定当中,质权人与出质人主要有以下区别:
1.质权人是占有质物的人,出质人是提供质物的人,二者对质物的权利支配的依据上是不一样的。
2.二者的产生来源不一样,出质人是基于对债权的担保而产生的,质权人则是基于债权法定产生的。
3.二者的权利义务内容不一样,找法网提醒您,质权人既对债务人享有请求的权利,也对质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出质人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时,质物被偿还抵偿时,对债务人享有追偿的权利,出质人需要履行交付质物的义务,而质权人则需要在质押期间妥善保管质物。
质权人不可以单方面解除质押,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的,出质人提前履行了债务后,股权质押合同是可以提前解除的。没有协商不能随意解除。除非有法律直接规定的解除事由。《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