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财产不能够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3.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4.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1.抵押权合法有效存在。
2.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但依照规定,在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以及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3.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既包括没有清偿全部债务,也包括尚有部分债务没有清偿,因为依据抵押权的不可分原则,债务人虽然只有部分债务未履行,抵押权人仍然可以对全部抵押物主张实现抵押权。
4.对于债务未清偿,非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而造成。找法网提醒您,若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是由债权人一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则抵押权人不得实现其抵押权。
民法典规定可以设置抵押权如下: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