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的借款合同担保没有效。借款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为无效合同。担保合同是对于借款合同中的债权起担保作用的从合同,其效力岁者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合同当事人应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下:
1.担保的主体不合格。国家法律规定,学校、医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不能进行担保。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和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
3.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
4.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
5.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
6.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
7.主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也无效。
1.保证方式: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期限,找法网提醒您,担保法规定担保期限(没有约定的)为六个月,有约定以约定为期限。
3.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以及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