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房产纠纷的规定如下:
1.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
2.调解解决。在有关组织(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中间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并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当事人自主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
3.诉讼解决。找法网提醒您,通过打官司解决,它指纠纷当事人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审理,作出判决或裁定,通过当事人对生效裁判的自觉履行或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而解决纠纷。
1.自愿原则;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仲裁案件的受理应以双方自愿签订的仲裁协议为前提。
2.一裁终局原则;
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实际上就放弃了向人民法院诉讼的权利,而且无论哪一个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都是终局性仲裁,不存在上诉的程序。
以下房产纠纷可以申请仲裁
1.房屋买卖争议,包括房产买卖合同、价格、优先购买权等方面的争议;
2.房屋所有权的争议,包括所有权归属、价格、变更、析产、交换等方面的争议;
3.房屋使用权争议,包括租赁、租金、强占、返还、占有、交换、转让等方面的争议;
4.他项权利与相邻关系,包括通行、典当及与相邻房屋发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等方面的争议;
5.房屋修缮的争议,包括房屋修缮的工程项目及安全检查的鉴定、各项工程费用的承担等方面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