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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相邻关系中的通行权
第二百九十一条:【通行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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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向法院起诉,要求解决相邻关系。
  •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1条规定:“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所以你可以去起诉。我也在打同样的官司,是自己的权利就一定要去争取。
  • 可以认定为影响了乙家的通行权利的,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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