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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环中

刑事司法鉴定时间有哪些范围

2018-10-10      已播放: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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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好,我是找法网特邀嘉宾邢环中律师。以下为大家解答“刑事司法鉴定时间有哪些范围”的问题。

  刑事司法鉴定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等。

  最常见的司法鉴定是伤情鉴定,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

  1、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2、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3、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第二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以上是我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你,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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