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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收养有哪些规定?

2020.03.12

我国人大常委会专门针对收养问题制订了收养法,根据该法案,收养者与被收养者都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确立收养关系,受到法律的认可。下面小编我将会针对民法总则收养有哪些规定这一问题整理一些的相关法律信息。

一、我国收养法关于收养子女的规定:

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二、根据上述收养法的规定,被收养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未成年人是孤儿。我国收养法所称的孤儿是指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该未成年人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该未成年人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也可以不受被收养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限制。

三、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也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30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基本而言,未满十四周岁的孤儿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法提供抚养教育能力的孩子与具有抚养教育子女能力的无子女收养人能够确立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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