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西安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孤儿收养登记的受理条件是什么?
1.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2.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3.年满三十周岁。
特殊条件:
(1)收养年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不受收养1名子女的限制和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二、西安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孤儿收养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1.收养子女家庭评估报告书;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
3.身份证;需要注意身份证需要在有效期内;
4.结婚证;若是单身收养的提交本人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或丧偶的同时提交离婚或丧偶证明);
5.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有无子女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6.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7.收养人和被收养人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被收养人照片。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三条规定,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三、西安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孤儿收养登记的审查流程及期限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3.登记(发证)。
(1)对符合收养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
(2)对不符合收养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办理时限是受理次日起3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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