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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和误工费用怎么计算?

2020.07.27

当劳动者遭受不法侵害时,除去工伤赔偿问题以外,还将面临护理费误工费用如何计算的问题。但平时大家接触到的大都是工伤如何赔偿,工伤赔偿额度是多少这个类似的题。相信,大家对护理费误工费这两个名词概念有一些误解,所以接下来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为大家介绍一下。

护理费和误工费用如何计算?

人身损害案件受害人的误工费与护理费的日平均工资计算基数之月工作日应为20.83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规定,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由此可知,误工费依法的计算方法是: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其能否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区分处理。能证明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X误工时间(天);不能证明的,误工费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X误工时(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5条规定

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人,其误工补助费可以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可以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本人没有工资收入的,其补偿标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4款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4款规定,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护理费:受害人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也可以参照护工市场价格计算。受害人出院以后,如果需要护理的,凭治疗医院证明,按照伤残等级确定。可见,护理费的计算依法可以依据护理人员有无收入而区别对待: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工资(元/天)X护理期限(天);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标准(元/天)X护理期限(天)。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客运合同纠纷与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认定误工费与护理费时,判决书对于受害人与护理人员的日工资采用的计算公式普遍为:年工资(元)÷365天或月工资(元)÷30天,此计算公式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企业的工资计算方法不符,极不规范,各法院也不统一,更损害了受害人应获得的合法利益。

我国《宪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与《劳动法》第三条均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休假的权利。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条更加具体化,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目前司法实践中有关误工费与护理费的计算,全年计算365个工作日,每月计算30个工作日,这显然剥夺了受害人与护理人员休息休假的权利,与法律的规定相违背。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08年1月3日劳社部发[2008]3号《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目前司法实践中有关误工费与护理费的计算,全年计算365个工作日,每月计算30个工作日,显然与这一部门规章相违背。

目前,我国劳动用人企业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公式为:加点工资(元)=年工资(元)÷261天÷8(小时/天)×加点时间(小时)×150%或加点工资(元)=月工资(元)÷21.75天/月÷8(小时/天)×加点时间(小时)×150%,休息日加班工资(元)=年工资(元)÷261天×加班时间(天)×200%或休息日加班工资(元)=月工资(元)÷21.75天/月×加点时间(小时)×200%,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元)=年工资(元)÷261天×加班时间(天)×300%或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元)=月工资(元)÷21.75天/月×加点时间(小时)×300%,目前司法实践中误工费与护理费计算时对受害人与护理人员日工资的计算也与这法定的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公式也不一致。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08年1月3日劳社部发[2008]3号《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相对司法实践中误工费与护理费计算时日工资的计算是一重大完善与进步,但是,这一通知主要是针对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劳动者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工资,享有了额外的工资,利益得到进一步的提高,通知的本意兼顾了用人单位的利益。然而,人身损害赔偿中受害人的利益本身就受到了损害,即使得到相应赔偿,也许难以与未受损害时的利益相平衡,其与其护理人员双休日与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平时八小时外仍在医院,人身活动相对受限,不能与亲人团聚,与正常休息有区别,与加班加点无差别,却不能享受加班加点工资一样的补偿,仍是利益损害者。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尊重保护人的权利这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确定的基本原则。不论什么性质的侵权行为,只要损害了公民的生命、健康,就应当给予经济赔偿,这既是我国法律给受害人最基本的救济方式,也是宪法中关于保护人的基本权利的具体体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受害人的损害必须给予救济”的民事审判原则,受害人的权利应尽最大可能保护,其损失应尽可能减少到最低,然而,人民法院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关误工费与护理费计算日平均工资时不应死套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08年1月3日劳社部发[2008]3号《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综合以上理由,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处理人身损害案件计算受害人的误工费与护理费时,受害人(护理人员)的日平均工资(元/天)应为受害人(护理人员)上一年度年工资(经营收入、相同或相近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元)÷年工作日250天或受害人(护理人员)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经营收入、相同或相近行业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工作日20.83天,不应为年计薪日261天或月计薪日21.75天,更不应为年历计算日的全年365天或每月30天。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发布相应的司法解释进行规定以指导司法实践,统一计算方法,确保宪法与劳动法的正确实施,也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性使受害人的损失降到最低。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护理费误工费用如何计算,假如有工伤情况的发生,大家不应只了解工伤赔偿额度与范围的问题,还应了解护理费误工费如何计算这个问题,以保障大家的合法权益。若有法律方面的疑问,欢迎大家来找法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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