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宅基地自建房抵押贷款可以吗
宅基地自建房抵押贷款的规定最近有新的改变,在试点地区可以对其转让和抵押,具体实施办法依照当地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下称《指导意见》)中还明确表示,试点地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部署,探索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机制。稳妥起见,十八届三中全会仅赋予农民住房抵押、担保、转让权能,然而,由此带来房、地权能不统一问题。一些专家曾试图在抵押、流转时,从技术上将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房所有权切割,但根据《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规定,“地随房走”是基本原则。《指导意见》最终放行了宅基地的抵押、转让。
二、宅基地使用权与住房所有权一并抵押
并要求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受让人原则上应限制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若此,则抵押物处置不能出村。在一些专家看来,这显然范围太小。此前,一些地方实践已突破村域范围,但仍然被评价为限制太紧。比如,广东省2013年出台的宅基地管理办法,将宅基地流转范围限定在镇域。温州将农房抵押物的处置范围放在县域内农户。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部长叶兴庆曾撰文表示,从长远看,要放宽农民住房财产权转让的受让人范围,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单独转让。
三、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部署
要求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主要在农村改革试验区、现代农业示范区等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较好的地区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原则上选择国土资源部牵头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开展。涉及被突破的相关法律条款,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试点地区暂停执行。不过,实际上,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全国不少地方尤其是一些改革试验区早已实践多年;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近年有的地方也有尝试。在取得一定效果的同时,“两权”抵押也面临很多问题。
四、“两权”抵押最大的问题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难以成为“有效抵押物”,一旦出了问题,出于政治考量等因素,银行实际上很难行使处置权,这导致银行开展这项业务风险大,积极性不高。《指导意见》明确,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需要实现抵押权时,允许金融机构在保证农户承包权和基本住房权利前提下,依法采取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完善抵押物处置措施,确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承贷银行能顺利实现抵押权。
在国务院最新出台的关于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通知中,国务院将在全国部署试点地区,进行农民住房财产抵押,转让试点,所以大家只要是试点范围内的地区,是可以着手将宅基地自建房抵押贷款的,不过要注意当地相对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