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佛山市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条件
成立省一级社会团体,应当满足所列出的全部申请条件后,方可申请:
(1)有明确的业务主管单位。
全省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范围是省政府组成部门、省委各工作部门以及省委、省政府授权的组织。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应当涵盖拟成立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并能够对拟成立社会团体进行业务指导。社会团体业务范围涉及多个部门的,可以根据主要的业务范围确定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需要征求其他相关单位的意见。
(2)有一定数量的会员。
个人会员50个(含)以上,或者单位会员30个(含)以上;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50个(含)以上;会员要在本社团业务领域内具有广泛代表性和地域分布的广泛性。行业协会,异地商会只吸纳单位会员。行业协会单位会员应在50个以上。
(3)有规范的名称、固定的住所、明确的章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省性社会团体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4)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5)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佛山市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材料
1.《关于登记的申请》;
2.社会团体住所使用权证明;
3.社会团体活动资金来源证明;
4.法定代表人未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声明;
5.行业协会(商会)筹备公告;
6.母校确认校友会发起人资质并同意其发起成立的函;
7.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8.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文件;
9.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表;
10.银行存款证明;
11.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的章程;
12.社会团体会员大会会议纪要;
13.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14.成立原籍地人民政府支持在粤成立商会的函;
15.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
16.关于开立临时存款账号的通知;
17.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18.社会团体入会登记表;
19.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20.社会团体监事备案表;
21.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22.社会团体会员名册;
23.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
24.社会团体章程草案;
25.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三、佛山市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人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取得本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知情权,实施机关应当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以及需要材料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有权要求实施机关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申请人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享有咨询、办理进程查询、投诉的权利;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义务:
申请人应对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填写的表格中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写。申请人应理解掌握社会团体的有关政策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考评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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