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工资税前扣除的标准
按税法规定,纳税人劳务性支出与临时用工支出在税务处理上是不同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劳务性支出允许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而临时工的工资性支出要按实际用工时间计算全年平均人数并按计税工资有关规定扣除其工资性支出。
鉴于这种规定,企业首先应正确界定劳务性支出与工资性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文明确如下: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此规定同样适用于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划分纳税人的工资性支出与劳务性支出。在具体工作中,税务部门在确定纳税人是否雇佣临时工时,要审查其是否按规定到劳动部门办理了有关手续;而企业则应按有关财务制度和发票管理规定,对临时工工资支出与劳务性支出分别使用不同的原始凭证,即对劳务性支出要取得发票据以入账;对工资支出则要编制工资发放单,将其纳入计税工资总额,并按实际用工时间折算出相当于标准职工人数,合并到企业全年平均职工总人数,据以计算出该企业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
综上所述,临时工工资的税前扣除也具有一定的标准,因此了解相关方面的知识对于临时工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与义务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如若关于临时工工资问题,相关人员仍存在一定的纠纷,则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法律手段加以解决,并可及时向律师予以咨询与帮助,其可以帮助能正确地采用法律方法解决问题。